香港政府建議修訂源自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

香港政府建議修訂源自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

徐頴怡

香港政府現正就其完善源自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的修訂建議進行咨詢。

自 2017 年以來,歐洲聯盟 (“歐盟”) 一直在監控其成員國和其他管轄區,以防止它們引入任何損害性稅務措施。根據歐盟指引,如稅務制度無條件地對源自外地被動收入豁免徵稅,即屬損害性的稅務措施。

2021 年 10 月,歐盟將香港列入“稅務不合作稅務管轄區”的觀察名單(“觀察名單”)。歐盟認為,香港的源自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允許離岸被動收入無需滿足經濟實質要求或其他條件而能免稅,可能導致雙重不徵稅。

如香港未能及時釋除歐盟的疑慮,將被歐盟列入稅務黑名單。屆時,香港實體可能面臨歐盟成員國的稅務抵制措施。

為了讓歐盟將香港從觀察名單中剔除,香港政府已與歐盟進行多輪商討,並承諾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修訂源自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
 
受影響範圍
只有取得相關收入且不符合經濟實質活動要求或不遵守聯結度規則的相關納稅人才會受到影響。

- 什麼是相關收入?
以下四種源自外地的被動收入被列為“相關收入”:
  • 利息
  • 股息
  • 處置股份或股權的收益(“處置收益”)
  • 知識產權收入
 
- 誰是相關納稅人?
跨國企業集團的組成實體,無論其收入或資產規模如何,都屬於相關納稅人

至於跨國企業集團和組成實體的定義,香港政府將採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頒佈的「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 」內有關跨國企業集團和其他相關術語的相同定義。在「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下」:
  • 跨國企業集團是指擁有至少一個不位於最終母公司所屬管轄區內的實體或常設機構的集團。“集團”一詞,通常指被納入最終母公司合併財務報表的實體;或因其規模、重要性或被持有待售而不被納入最終母公司合併財務報表的實體。
  • 組成實體是指被納入跨國企業集團內的實體或以上實體的常設機構。
 
有哪些建議的修訂?
根據修訂建議,如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情況,相關的離岸被動收入將被視為源自香港,並須繳納利得稅:
  • 該收入由跨國企業集團的組成實體在香港獲得;
  • 取得收入的實體就非知識產權收入未能滿足經濟實質活動要求,或就知識產權收入未能遵守聯結度規則
 
 - 經濟實質活動要求(適用於知識產權收入)
若收取的相關收入不屬於知識產權收入,而相關納稅人在香港進行與該收入相關的實質性經濟活動(“相關活動” ),則該收入在香港依然無須繳納利得稅。

就非純控股公司和純控股公司而言,經濟實質活動的要求略有不同。

對於非純控股公司,相關活動包括對其取得、持有或處置的任何資產作出的必要的戰略決策,管理和承擔主要的風險。

對於純控股公司,經濟實質活動要求較簡單,相關活動僅包括持有和管理其股權,並遵守香港公司條例的申報要求。

一般就相關活動而言,納稅人應滿足下列兩項「足夠」測試:
  • 在香港聘請足夠人數的合資格雇員;和
  • 在香港產生足夠的營運開支
如納稅人把相關活動外判,並可證明對外判相關活動進行了充分的監督,而相關活動是在香港進行的,則外判相關活動可獲接受。

- 持股豁免制度(適用於股息和處置收益)
儘管對非知識產權收入有經濟實質活動要求,但如能同時滿足以下 3 個條件,則相關納稅人收到的離岸股息和離岸處置收益將可繼續根據持股豁免制度而豁免徵稅:
  1. 投資公司為香港居民,或在香港設有常設機構的非香港居民;
  2. 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至少5%的股份或股權;
  3. 被投資公司取得的收入中不超過50%為被動收入。
參考其他相關管轄區的持股豁免制度及為應付歐盟的防止濫用條文,建議的持股豁免制度將進一步受以下規則的約束:
  • 轉換規則  - 如被投資公司的相關收入或利潤在海外管轄區以低於 15% 的整體稅率納稅,投資公司可享受的稅務豁免將從持股豁免轉換為稅收抵免。
  • 主要目的規則  -  如投資公司的某些安排是以獲得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而違背了制定豁免制度的初衷,則該安排將不能適用持股豁免制度。
  • 反混合錯配規則 –如相關收入是股息,而被投資公司支付該股息可獲扣除,則不適用持股豁免制度。
 
- 聯結度規則(適用於知識產權收入)
對於相關的離岸被動知識產權收入,將使用聯結度規則確定此類收入是否可以豁免徵稅。

在聯結度規則下,只有得自合資格知識產權資產的收入才有資格根據關聯比率獲得優惠稅務待遇。關聯比率定義為合資格支出占納稅人開發知識產權資產的總支出的比例。
  • 合資格知識產權資產僅包括專利和其他在功能上等同於專利的知識產權資產(例如受版權保護的軟件)。與市場宣傳相關的知識產權資產,如商標和版權,不能享受優惠稅務待遇。 
  • 合資格支出僅包括與知識產權資產直接相關的研發支出。收購知識產權資產的成本不被視為合資格支出,不能享受優惠稅務待遇。若納稅人發生非合資格支出,合資格支出部份或可提高 30%。
為確保知識產權利益與相關的本土研發活動相稱,將使用管轄區方法來確定合資格支出的範圍。在管轄區方法下,合資格支出是指以下研發活動的支出:
(a) 由納稅人在香港進行研發
(b) 委託非關聯方在香港或香港以外進行研發
(c) 委託關聯方在香港進行研發

- 寬免雙重課稅
根據建議的修訂,預計一些相關離岸被動收入可能同時在香港及另一管轄區徵稅,而另一管轄區與香港不一定已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為避免雙重課稅,將引入單邊稅收抵免,僅涵蓋根據建議的推定條文在香港應課利得稅的離岸被動收入。
 
在 源自外地收入豁免制下,什麼將保持不變?
源自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不會對主動收入產生任何影響。

建議的修訂不會影響非跨國企業集團。換言之,非跨國企業集團產生的離岸收入將繼續在香港豁免徵稅。
 
未來報稅要
根據建議的修訂方案,若相關納稅人取得相關收入被視為源自香港,則需要在其取得該收入的課稅年度的利得稅報稅表中申報該收入。納稅人還必須向稅務局提供與相關收入有關的一般資訊(例如被動收入的性質、收入來源和方式)以及進一步的細節,協助稅務局確定該收入是否可以豁免徵稅。
 
推行時間表
香港政府現正就建議的修訂徵求公眾咨詢。同時,預計於 2022 年 10 月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並在  2022 年底前通過。修訂後的源自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條例預計將於 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不設「不溯及既往安排 」的條款。
 
總體影響
雖然香港政府強調稅收的地域來源原則將繼續普遍適用,而建議的修訂只會影響跨國企業集團,但修訂建議無疑對離岸被動收入在香港豁免徵稅帶來新挑戰。持有香港控股公司的跨國企業集團,以後不能再理所當然地認為資本性質的離岸處置收益和股息可以豁免徵稅。

由於香港政府決心完善源自外地收入豁免徵稅制度,以將香港從歐盟的觀察名單中剔除。跨國企業集團應立即採取行動,審查在香港是否有相關納稅人並取得相關收入。如有,應馬上分析離岸被動收入的類型,提前計劃以確保能夠滿足經濟實質活動要求測試或遵守聯結度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