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建议修订源自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

香港政府建议修订源自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

徐頴怡

香港政府现正就其完善源自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修订建议进行咨询。

自 2017 年以来,欧洲联盟 (“欧盟”) 一直在监控其成员国和其他管辖区,以防止它们引入任何损害性税务措施。根据欧盟指引,如税务制度无条件地对源自外地被动收入豁免征税,即属损害性的税务措施。

2021 年 10 月,欧盟将香港列入“税务不合作税务管辖区”的观察名单(“观察名单”)。欧盟认为,香港的源自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允许离岸被动收入无需满足经济实质要求或其他条件而能免税,可能导致双重不征税。

如香港未能及时释除欧盟的疑虑,将被欧盟列入税务黑名单。届时,香港实体可能面临欧盟成员国的税务抵制措施。

为了让欧盟将香港从观察名单中剔除,香港政府已与欧盟进行多轮商讨,并承诺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修订源自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
 
受影响范围
只有取得相关收入且不符合经济实质活动要求或不遵守联结度规则的相关纳税人才会受到影响。

什么是相关收入?以下四种源自外地的被动收入被列为“相关收入”:
  • 利息
  • 股息
  • 处置股份或股权的收益(“处置收益”)
  • 知识产权收入

- 谁是相关纳税人?
跨国企业集团的组成实体,无论其收入或资产规模如何,都属于相关纳税人

至于跨国企业集团和组成实体的定义,香港政府将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颁布的「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 」内有关跨国企业集团和其他相关术语的相同定义。在「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下」:

  • 跨国企业集团是指拥有至少一个不位于最终母公司所属管辖区内的实体或常设机构的集团。“集团”一词,通常指被纳入最终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实体;或因其规模、重要性或被持有待售而不被纳入最终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实体。
  • 组成实体是指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内的实体或以上实体的常设机构。

有哪些建议的修订?
根据修订建议,如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情况,相关的离岸被动收入将被视为源自香港,并须缴纳利得税:
  • 该收入由跨国企业集团的组成实体在香港获得;
  • 取得收入的实体就非知识产权收入未能满足经济实质活动要求,或就知识产权收入未能遵守联结度规则

 - 经济实质活动要求(适用于知识产权收入)
若收取的相关收入不属于知识产权收入,而相关纳税人在香港进行与该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经济活动(“相关活动” ),则该收入在香港依然无须缴纳利得税。

就非纯控股公司和纯控股公司而言,经济实质活动的要求略有不同。

对于非纯控股公司,相关活动包括对其取得、持有或处置的任何资产作出的必要的战略决策,管理和承担主要的风险。

对于纯控股公司,经济实质活动要求较简单,相关活动仅包括持有和管理其股权,并遵守香港公司条例的申报要求。

一般就相关活动而言,纳税人应满足下列两项「足够」测试:
  • 在香港聘请足够人数的合资格雇员;和
  • 在香港产生足够的营运开支
如纳税人把相关活动外判,并可证明对外判相关活动进行了充分的监督,而相关活动是在香港进行的,则外判相关活动可获接受。

- 持股豁免制度(适用于股息和处置收益)
尽管对非知识产权收入有经济实质活动要求,但如能同时满足以下 3 个条件,则相关纳税人收到的离岸股息和离岸处置收益将可继续根据持股豁免制度而豁免征税:
  1. 投资公司为香港居民,或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的非香港居民;
  2. 投资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至少5%的股份或股权;
  3. 被投资公司取得的收入中不超过50%为被动收入。
参考其他相关管辖区的持股豁免制度及为应付欧盟的防止滥用条文,建议的持股豁免制度将进一步受以下规则的约束:
  • 转换规则  - 如被投资公司的相关收入或利润在海外管辖区以低于 15% 的整体税率纳税,投资公司可享受的税务豁免将从持股豁免转换为税收抵免。
  • 主要目的规则  -  如投资公司的某些安排是以获得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而违背了制定豁免制度的初衷,则该安排将不能适用持股豁免制度。
  • 反混合错配规则 –如相关收入是股息,而被投资公司支付该股息可获扣除,则不适用持股豁免制度。
 
- 联结度规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收入)
对于相关的离岸被动知识产权收入,将使用联结度规则确定此类收入是否可以豁免征税。

在联结度规则下,只有得自合资格知识产权资产的收入才有资格根据关联比率获得优惠税务待遇。关联比率定义为合资格支出占纳税人开发知识产权资产的总支出的比例。
  • 合资格知识产权资产仅包括专利和其他在功能上等同于专利的知识产权资产(例如受版权保护的软件)。与市场宣传相关的知识产权资产,如商标和版权,不能享受优惠税务待遇。 
  • 合资格支出仅包括与知识产权资产直接相关的研发支出。收购知识产权资产的成本不被视为合资格支出,不能享受优惠税务待遇。若纳税人发生非合资格支出,合资格支出部份或可提高 30%。
为确保知识产权利益与相关的本土研发活动相称,将使用管辖区方法来确定合资格支出的范围。在管辖区方法下,合资格支出是指以下研发活动的支出:
(a) 由纳税人在香港进行研发
(b) 委托非关联方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进行研发
(c) 委托关联方在香港进行研发

- 宽免双重课税
根据建议的修订,预计一些相关离岸被动收入可能同时在香港及另一管辖区征税,而另一管辖区与香港不一定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避免双重课税,将引入单边税收抵免,仅涵盖根据建议的推定条文在香港应课利得税的离岸被动收入。
 
在 源自外地收入豁免制下,什么将保持不变?
源自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不会对主动收入产生任何影响。

建议的修订不会影响非跨国企业集团。换言之,非跨国企业集团产生的离岸收入将继续在香港豁免征税。
 
未来报税要
根据建议的修订方案,若相关纳税人取得相关收入被视为源自香港,则需要在其取得该收入的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中申报该收入。纳税人还必须向税务局提供与相关收入有关的一般资讯(例如被动收入的性质、收入来源和方式)以及进一步的细节,协助税务局确定该收入是否可以豁免征税。
 
推行时间表
香港政府现正就建议的修订征求公众咨询。同时,预计于 2022 年 10 月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并在  2022 年底前通过。修订后的源自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条例预计将于 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不设「不溯及既往安排 」的条款。
 
总体影响
虽然香港政府强调税收的地域来源原则将继续普遍适用,而建议的修订只会影响跨国企业集团,但修订建议无疑对离岸被动收入在香港豁免征税带来新挑战。持有香港控股公司的跨国企业集团,以后不能再理所当然地认为资本性质的离岸处置收益和股息可以豁免征税。

由于香港政府决心完善源自外地收入豁免征税制度,以将香港从欧盟的观察名单中剔除。跨国企业集团应立即采取行动,审查在香港是否有相关纳税人并取得相关收入。如有,应马上分析离岸被动收入的类型,提前计划以确保能够满足经济实质活动要求测试或遵守联结度规则。